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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旷考: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参考试,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成绩注“旷考”字样。
1.末考旷考的,不得参补考。
2.阶段考试、中考试旷考的,不得参该课末考试,参该课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9折算。
()修读(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每学的开课计划主选择修读未获得学分的应课,按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上完成选课续,按照规定缴纳应的修读费用,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学习收费规定执行。未按时选课的,不得补选;未时缴费的,消应课修读资格。
学生对已过课的成绩不满,可教务处申请该课修读,成绩档案已得该课的成绩记载,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修读收费规定执行。
十七条:学生思德的考核、鉴定,以规定条为主要依,采个人结、师生民主评议进行。
学生育课的成绩考核突出过,可以考勤、课内教学、课锻炼动和质健康况综评定。身疾病生不能上育课的,可凭级甲以上医院证,经育教研批准后参育保健课,视具况评定育课成绩。
十八条:学院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予以真实、完整的记载,对过补考、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