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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两国官商在定口,均准雇佣地人服役工作,贸易,雇主应随时约束,勿借端欺人,尤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如有犯案,准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徇私。
一条、两国商在定口,彼往来,宜友爱,不携带刀械,违议罚,刀械官。须安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官辖。不准改换衣冠,籍考试,致滋冒混。
条、国人犯国,潜逃彼国处,一经国查照会彼国,即应设查拿,不徇私。拿获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三条、两国人如有在定口岸,勾结强徒为匪为盗,潜内地,放火杀人抢劫,在口地方官一面行严捕,一面将案飞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迹会同官查验。如发内地不查验,即地方官将实在照会官查照。拿获到案,在口地方官会同官审办。在内地即地方官行审办,将案照会官查照。倘国人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人以,诱结谋彼国人作害地方,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在口照官会审,在内地,地方官审实,照会官查照,均在刑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