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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傍晚,袁世凯命差役带来书信,无非是南下十分为难的话,大略写道:“保定,天津的变乱比北京要厉害,现忙于平乱,朝夕不停,无暇与诸公叙谈,请诸公原谅,这里的情况请代为转达南方....”
蔡专使为大局出发,不欲再与他辩驳,当下拟稿发往南京,详细说了京城情形,并最后写道:“为今之计,应速建立统一政府,其余都可迁就,早日定下大局”云云。
孙中山接到此电,交与参议院决议,经过几次激烈辩论,都难以达成一致。直到三月六日,参议院才议决出《办法六条》,由南京临时政府转达北方,《办法六条》如下:
(一)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
(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
(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
(四)袁大总统受职后,即将拟派国务总理及国务员姓名,电知参议院,求其同意。
(五)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任定后,即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宜。
(六)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
老袁接到电文,看到这六条的第一条,就已心满意足,其余条款也都引刃而解,于是全部应允。
老袁遵照参议院议决办法于三月十日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并向全国进行宣誓,大略云: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达国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此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辞职,谨掬诚悃,誓告同胞!
袁世凯宣誓完毕,电达南京参议院。按照办法六条的规定,参议院遂公认他为大总统。
在袁世凯就职之前,南京临时政府为防止其窃取革命果实,于是决议颁布《临时约法》来限制总统权力,由宋教仁等人起草,经各议员协力合作,斟酌修改,于3月8日完成并于当日由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共七章五十六条,取代了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老袁接到《临时约法》的函文,虽有不快,但不便当下立刻反驳,在就职第二天,只好宣布出来,《临时约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注:新疆省在二十二行省里面)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