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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依据的是院司释中的一条他条款,具内容是:与案当人间存在他害关,可能影响案审的。他们认为这个他,应当包含在己的依据内。”
“这就让我更不白了,他们说的这种他的害关,和我有关吗?牟收取的律师费与我有关还是与有关?为他曾是我的学生,就能硬扯上害关?再说,他们引用的这种兜底条款,来似乎是要让某规定更完善,实际上却到含糊辞模棱两可的作用,导致不该产生歧义的地方却发生了争执。这是条款定的懒惰和不负责,如不能列所有,不不用他这样的条款来兜底,也要据上下条款来确释,而不是释为己所用。”
“我当他们引用这个兜底条款没有,是为了维护,为了避免影响到司的权威,为了审判权不受怀疑地确。我觉己应当给当人一个的释,不能简单地给他们一个结论。按照传统的观念,要有瓜田李下的,就应当引足够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