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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帝:刹帝作为2级是王族和军贵族集团组成,他们视为会臂膀,即统治阶级执掌国器的人员。在论上,婆罗门优于刹帝,作为统治的国王属刹帝级,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个种姓间的争雄,有献也出现过刹帝优于婆罗门的说,是较少数而已。这种争夺有时也在思上现出来。刹帝同婆罗门一样,是拥有大土地和奴隶的统治阶级,甚至更富于婆罗门,为战争掠夺和国收是他们占有的。
吠舍:3级吠舍是整个会的支持和供养,即养整个会的工农劳动群众。吠舍雅安人的一般成员组成,后用以包括从农牧工商业的大众。于生产分也产生贫富的两极,吠舍中有少数发致富人,甚至从贷动。在婆罗门和刹帝统治下,吠舍已无治权可言,有交税服役,供养统治的义务。不过级,他们仍具有较的会地。按婆罗门教的论,吠舍与刹帝、婆罗门属级种姓,死后投胎可再为人,而称再生族。级首陀罗则属非再生族,吠舍可参婆罗门主持的宗教祭祀和听讲教义,首陀罗则绝对不能。实际上,再生与非再生的界限就是过雅安人和征服的异族人、雅安成员与非成员判有的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