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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西周时,《礼记?令》就有记载:“仲春……毋肆掠,止狱讼。”“肆掠”的就是刑讯,仲春要停止“肆掠”,也就是说时节是允许刑讯的。而到了秦朝的时候,当时的刑讯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打而到案实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到实的则是下策。在审案时,必须“先尽听言而书”,让犯人充分陈述,话说完,再据疑点发问,经过多追问而仍欺诈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笞掠”。可见,秦律虽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审案,也承认了刑讯的。
到了西汉时,当时的司关在审讯中,也和秦朝一样,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要依据,进一步确了刑讯。按汉律规定:如判官认为罪证确——而犯人却仍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这种律,成为中国审案的主要模,后世的唐宋朝—,也大多依照汉朝的规定。
当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审问早先的时,还是有微的进步。
如,在《唐律疏议》记载:“诸应讯囚,必先以审查辞,复参验犹未能决,须讯问,案同判,后拷讯。”唐朝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刑讯方也,如规定拷打犯人不超过三。
是,这样似带有人味的律,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分地缺乏约束。就连唐朝皇帝己,也承认司关“肆行惨虐,曾靡人”。而在女帝武则时,为排除异己,巩固己的统治,启用了一大批酷吏,刑讯逼供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