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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观念问题,若您坚持认为人非物质,且神化于动物界,即人类某种空灵的尊严高不可攀,请忽略本文的观点,走您的神圣之路。)
贩婴实为走私行为,类似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贩烟、贩衣物和再早时的贩卖私盐。下游有使用需求,上游有处置欲望,硬堵是堵不住的,还需疏通渠道,一如大禹治水。
具体的将贩卖婴儿转化为正常的商品流通形式需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流通机制,使真正有抚养需求的人能够通过正当渠道取得婴儿商品。网络时代了,买卖流程通过org网站直接办理或在淘宝上授权服务商,难度并非不可控。
其次,监控婴儿商品的唯一性,类似于超市商品的条形码、二维码,每个孩子从出生即全程记录其DNA,保证其成长过程有迹可寻。
再次,确保商品婴儿如其他儿童一样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社会福利及法律保护,对商品婴儿抚养家庭进行必要的监管(其实这一点在正当的社会领养渠道中已经实施,只待进一步完善)。
最后,设置刑责控制下游消费者(私下贩卖者的刑责不必赘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对于婴儿也是一样的:不能让走私渠道诱发残次商品(婴儿)的产生。
当然反对声音肯定会有。负面集团不提,正面集团中主力肯定是奋斗在打击贩卖婴儿犯罪活动一线的干警们。总不能让大家政策性地下岗吧?都去公交车站当志愿者吗?不是这样的:新辟的流程中同样需要监管机制,而且是一种更加阳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