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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亲笔写了补充侦查的申请书,检控官尾在了案后,拒绝了刘浩的申请书。是案案清晰了,证据确凿,嫌疑人拉博已经招供,没有再补充侦查的必要。案,凶器有了,纹有了,拉博还和警察驳火,连拉博口供有了。这案子是一百个曹云翻不了的铁案。还有什补充侦查的必要?
另一边,托尼属见了记。属担警方会和杀害托尼的凶达成某种交易,所以才迟迟不移交卷宗。案为是刘浩以局长身份负责的案,是刘浩上东唐警局局长的一案,媒和镜头聚焦到刘浩身上。在这种况下,刘浩能检控官尾移交卷宗和犯人。
鉴于实清楚,尾在就对拉博出控。非尾控就会开庭,具开庭时间院决定,院有权决定在两个内的某个时间开庭。不过尾认为,案告已经认罪,证据确凿。议开预审庭,告在预审庭要翻供,要认罪。如告认罪,择宣判就可以了。
院和检方进了一个简短的会议,会议上检方说己掌握的材。院方认为检方的议非,于是同在三后召开预审庭。如拉博不认罪,翻供,再择开庭。
这就是律规则,除非刘浩说己和越三尺勾结,说越三尺与曹烈间的协议,拉博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可能冲破条规。过来说,刘浩诚实说后,司构有义务保护曹烈两个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