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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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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和专业的律师相比,杨琴还是显得业余,但不论怎么业余,那也是一家企业的高管,所以按照自己的逻辑答辩的时候,意见发表得还算清晰和明确。
  同时,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还特意加上了群众的力量,说黄立明的结局是他咎由自取,因为惹起了众怒汹汹。
  不过这些都还是口说无凭的事情,后续怎么进展,还得看他的证据提供情况。
  法官:“结束了?”
  杨琴将她认为的事实作为答辩意见发表完,立刻闭上了嘴巴,生怕言多必失:
  “是的,法官,我已经说完了。”
  “那么关于原告所称的你公司《员工手册》的问题,你们没有什么意见要发表的?”
  法官见杨琴直说了事实部分,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一字未提,不得不主动提醒。
  “哦,对对,还有还有。”
  法庭到底是和劳动仲裁庭不一样。
  杨琴已经多次在劳动仲裁庭里进进出出,这一回来到法庭却是头一次,不论是庄严性还是肃穆性,都不是劳动仲裁庭可以比拟的,所以杨琴的心里还是忍不住战战兢兢。
  “关于《员工手册》的事情,我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的时候完全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好了?”
  法官又问了一句。
  杨琴点点头:“是的,说完了。”
  “好吧,下面进入质证环节。”
  法官没再表示什么,直接进入了后续的程序。
  首先是由原告举证。
  张远的第一份证据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书。
  这份裁决书是本次诉讼的基础。
  按照虞国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仲裁的流程作出裁决,而后才可以依据裁决的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服从的,那就遵照执行,如不执行,等到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份裁决书,张远的证明目的即是说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强调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被撤销。
  第二份证据,则是经公证的聊天记录的截图。
  用以证明原告黄立明已经履行了请假的程序,并且还是向主管领导曾荃请假的。这在聊天记录当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法官,为了明确信息的发出和接受对象,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已经向法庭申请调取证据,在调取的证据上,应当可以明确双方的身份。”
  法官点点头,从自己的席位上拿出一份材料交给书记员,让他交给原被告双方过目。
  “本庭经过调取微信的后台注册信息以及实名认证信息,已经确认了双方的身份。现在,被告请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发表质证意见,请根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说明。对于这三性,被告可明白它们的意思?”
  “明白的。”
  三性名称并不生涩,所以杨琴和曾荃一起点头称是。
  “好的,那你们可以开始发表质证意见了。”
  “那个,其实是这样的。”
  这份材料是因为曾荃自己的疏忽给搞出来的,所以杨琴根本没打算替他说话,所以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只能由曾荃自己来说。
  相比杨琴,曾荃甚至连劳动仲裁庭的经验都没有,所以说起话来更加磕磕巴巴,因为紧张,语气的颤抖也十分明显。
  “其实这里面,这我说那些话,是,是为了安抚团队的情绪的。
  因为,那时候,项目很关键,如果被黄立明影响的话,项目就可能,会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所以,因此,我才会说他是,是请假的。”
  “你的意思是,你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是没有意见的,对于关联性也认可,只是它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你觉得不能拿来证明黄立明是请过假的对吗?”
  法官觉得让一个非专业人士按照专业人士的术语和语言组织进行质证有些强人所难了,于是在曾荃发表完意见之后,代为总结成了更简练的意见。
  “是的,就是这个意思。”
  曾荃赶紧点头。
  法官:“好的,原告继续举证。”
  接下来,张远拿出的证据是吴谦等人为黄立明作证的证人证言。
  以及包括黄立明在内的有关《员工手册》制定和公布流程的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一个是证明黄立明并非旷工,而是请假。
  另一个,就是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和公开程序都不合法,不能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而且公司从来没有按照《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过考核等等。
  法官:“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法官,这些东西全都是假的。”
  杨琴直接否认了张远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这些证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关系的,他们互相作证,是在做假证!”
  “所以,你认为这两份证据都不具有真实性是吗?”
  法官向杨琴重新确认。
  “是的。”
  这一回,杨琴的回答很肯定。
  “好的,原告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的吗?”
  法官点点头,在纸上记下了一笔。
  “原告的举证完毕。”
  张远整理好手上的材料,准备对被告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法官:“下面由被告举证。”
  “第一份证据,公司民意调查表。
  用来证明原告黄立明的旷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公司员工一致认为应当严肃处理原告黄立明。”
  杨琴开始代表被告进行举证。
  法官:“好的,原告请发表质证意见。”
  张远点点头:
  “原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以认可。
  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来自公司员工的意见收集,但因为员工与被告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难以排除这些意见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所以不能认可意见的真实性。
  而且,从内容上来看,作出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时间,究竟是在当时还是事后补足,也未可知。”
  张远的猜测其实没错,这份意见材料确实是在鼹鼠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方才组织员工进行整理的,而且在要求员工表态之前,也强制性地对员工的选项进行了要求。
  所以当张远的怀疑说出之后,杨琴带着心虚,也不解释,匆匆将这份证据拿到一旁,赶紧拿出了下一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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