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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昊,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职工,住来安县半塔镇邢港村,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503184432。
第一被告:谢婷婷,女,汉族,成年,职工,住来安县半塔镇罗庄村。
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101254426。
第二被告:谢庆红(谢婷婷之母),女,汉族,成年,农民,住来安县半塔镇罗庄村。
第三被告:丁玉泽(媒人),男,汉族,成年,农民,住来安县半塔镇罗庄村。
案由:婚前彩礼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共计30000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谢婷婷对山水人家原告被告共有房产一套的共有权利无效;
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用、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周昊与被告谢婷婷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经第三被告丁玉泽介绍相识,2016年5月20日举行订婚仪式,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家庭相互往来。
2016年10月1日原告周昊第一次提出结婚请求,被告谢婷婷回复必须先买房并且加上她的名字。
2017年3月原告在滁州市瑯琊区山水人家购买了一套104平米的二手房,房产证署名为原告周昊和被告谢婷婷共同共有,并且在购房前被告谢婷婷通过第三被告丁玉泽向原告周昊索要了彩礼20000元。
2017年10月份原告周昊第二次提出结婚请求,被告谢婷婷回复必须先还清房贷,并且重新装修房屋和更换所有家具。
2018年2月份原告周昊第三次提出结婚请求,被告谢婷婷以各种理由指责原告周昊并以此为由百般推迟婚期。
2019年4月原告周昊第四次提出结婚请求,被告谢婷婷又向原告周昊索要彩礼152000元,原告周昊回复被告谢婷婷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给付。被告谢婷婷得知此情况后,告知原告周昊不给彩礼就是想解除婚约,之前所得彩礼一笔勾销。原告不同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谢婷婷决心已定,无法改变现状。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没有任何过错,并为此婚约花费了大量的财物,被告以不合理要求为理由逼原告解除婚约,应将索取原告的财物予以返还。现在原告依法起诉至贵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